某个国家的钢材产量大于粗钢产量,一般是进口钢坯在国内加工钢材造成的。如果这个国家没有冶炼能力,只有钢材加工能力,甚至可以只有钢材产量而没有粗钢产量。但是,我国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我国钢锭(坯)净进口最高的年份是2009年,也不过只有460万吨,占当年粗钢产量的不足1%。而后的年份只有几十万吨,之前的年份甚至是负值,也就是处于净出口状态。因此,进口钢锭、钢坯不足以对我国的材钢比产生影响。
钢材有不同的品种,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新统计指标体系中,钢材分为22个大品种,其中有直接从钢坯加工成材的热轧品种,也有以热轧产品为坯料进行二次加工的冷轧产品。如果热轧和冷轧过程在同一个企业内进行,根据中间产品不计产的原则,企业在统计中只计算最终的冷轧材产量,不计热轧材产量,不会造成重复。但是如果热轧和冷轧分别在不同的企业进行,由于统计的法人原则,不同的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都要统计各自最终产品的产量。这样在汇总全国钢材总产量时则会造成重复计算、重复统计。由于钢材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可以使得钢材产量大于粗钢产量。
但是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情况并不完全是这样。把钢材产量中各个热轧品种产量相加得出热轧品种钢材产量,并与对应的粗钢产量进行比较,冷轧品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企业自产坯料生产的,不存在重复,是应当统计在钢材产量内的。这样明显缺失了一部分钢材产量的热轧钢材产量合计依然接近甚至大于对应的粗钢产量,只能说明钢材产量大于粗钢产量已经不能够仅仅用钢材产量中包括重复材来解释了。也就是说,重复统计已经不再是造成我国材钢比过高的唯一因素。因此,有理由认为,我国统计的粗钢产量远远低于实际的粗钢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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